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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合同約定房屋高3.5米,但購房8年後卻意外得知房屋高只有3.33米,矮了17釐米。業主王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朝陽法院判決,認定開發商違約,案件未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開發商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
2003年5月,王女士與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石建外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建外SOHO的一套房屋,房屋用途爲商業,合同約定房屋層高3.5米、建築面積177.18平方米,總價306萬餘元。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於2004年前後實際交付。
王女士稱,有業主因層高“縮水”將開發商訴至法院,2011年,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定建外SOHO三層裙樓層高短缺,至此購房8年後,她才知道房屋層高“縮水”一事,因此起訴至法院索賠。
案件審理中,因房屋層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爭議,法院委託專業測繪機構進行了鑑定,經鑑定,涉案房屋層高爲3.33米。
法院經審理認爲,經鑑定,涉案房屋層高低於合同約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間減少,可利用高度降低,損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紅石建外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房屋價款、房屋面積、層高減少程度、層高減少對房屋使用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了具體的賠償數額,判令紅石建外公司賠償王女士22.77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