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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支招
兩種方法可實現加名
一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一本房產證,讓許多夫妻既無奈又糾結?在銀行不同意又沒法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想在房產證上加名還有其他辦法嗎?有中介人士支招,將正常的按揭貸款轉爲純抵押貸款就能加名,或者去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也能達到加名的效果。但是,這兩種方法一個成本太高,一個在一定程度上或將增加婚姻的矛盾。
1.轉純抵押貸款成本高
中介人士表示,對於這類涉及房貸未清的婚前房屋加名,可以用轉爲抵押貸款的方式“曲線加名”。操作方式爲找按揭公司墊資贖契,即借錢還清貸款,然後辦理加名手續,加名後再將房屋進行純抵押貸款重新進行按揭。據瞭解,目前純抵押貸款年限最長爲10年,有的銀行只能做三到五年,並且還需要買家提供貸款的用途,如是用於經營、或者用於大宗消費(提供發票)等。此外,贖契重新做抵押貸款的時間越長,費用也越高。
如100萬元的房子,貸款70萬元20年,現有60萬元貸款未還清,按6.55%的基準利率,等額本息月供爲5239.64元。如果轉爲純抵押貸款,貸款60萬元,一般利率上浮1.1倍爲7.205%,按貸款10年計算,月供變爲7030.07元,比以前多了約1790元/月。此外,還需要支付按揭公司1%-3%/月的墊資費,60萬元的借款,每月費用在6000-18000元。
2.辦理贈與公證接受度低
程磊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公證不是婚前財產公證,主要解決的是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僅在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對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物權法》,房產認定以產權登記爲準,登記後也有對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財產約定,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對外公示該房產仍爲一人所有,因此,房產所有者一方可以私自將房產進行變賣。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以拿着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向法院起訴配偶賠償。
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議,在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卻不能加名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還貸的憑證或銀行轉賬記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過,大多數夫妻對於這種公證的接受度是比較低的,多數人認爲這可能讓婚姻產生隔閡,增加雙方的不信任感,“畢竟,又不是爲了一套房才嫁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