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與納稅人的關係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應當推動政府從“管理”向“治理”轉變,而其核心就是奉行法治精神、厲行法治原則,讓公民成爲參與國家治理的主體。在稅收立法方面,這一轉變尤顯重要。
對此,《決定》專門提出:“完善人大工作機制,通過座談、聽證、評估、公佈法律草案等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積極迴應社會關切。”因此,在未來的稅收立法中,要堅持“開門立法”,從信息輸入和信息輸出兩個渠道完善民意吸納機制,引導民衆理性而富有效率地表達自己的意志。
需要專門指出的是,稅收立法應當特別注意吸收專家學者的意見,充分發揮智庫的作用。在現代社會中,信息不充分已經成爲立法工作的最大約束條件,而專家在立法信息方面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上的優勢,以及國外和國際有關信息上的優勢。當然,學者也需要在參與立法的過程中保持中立、理性,成爲溝通政府與社會、理論與實踐、理想與現實的“橋樑”。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房產稅的稅源幾乎沒有流動性,並且繳納的稅款與地方公共服務具有最直接的聯繫,因而是典型的地方稅種。如果我國考慮將房產稅作爲地方政府主體稅種的話,面對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情況、房價高低等方面的較大差異,“一刀切”的稅制恐怕會加劇區域財力的不均衡。因此,在房產稅立法過程中,可以考慮更好地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暫不完全下放稅收立法權也是較爲穩妥的。不過,省級政府可以根據稅收行政法規來制定實施細則,對於營業稅等稅種還享有在法定範圍內自行確定稅率的權力。對於房產稅而言,同樣建議全國人大在立法中對稅率等項目設置法定範圍,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調整。在房產稅作爲地方主體稅種的情況下,低稅率會使得地方財政收入縮水,且房產稅稅源本身流動性不大,因而不太可能導致嚴重的惡性稅收競爭。反過來說,這就要求全國人大立法將關注點放在幅度稅率的上限,保持各地的稅負水平總體合理。
需要特別討論的是,地方對於房產稅的調整權應當由地方人大還是地方政府行使。根據《立法法》第64條第1款、第73條第2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範圍都包括執行性立法,因而無論授權給誰,都不存在合法性上的問題。不過,從正當性角度考慮,地方人大作爲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更適合決定重大地方性事務。特別是對於涉及地區納稅人切身福祉的稅收事項來說,更應當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律的授權來決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現代財政制度”和“科學的財稅體制”的概念,並且多次強調製度在財稅領域的重要性。而制度的關鍵就是法治,制度建設的核心在於法治建設。我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過程,也必然是經由財稅法制走向財稅法治的過程。具體到房產稅改革來說,法治化既是其制度目標,也是其優選路徑。其實,從行政主導路徑走向立法主導路徑,本身也是一次改革,而且是制度和觀念上的雙重深刻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