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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負責人展示的公積金提取人提供的辦理資料。本報見習記者李師勝攝
公積金、房管、公安回應本報暗訪——
疑房產證造假騙提公安部門正在偵查
本報記者喻雯見習記者李師勝
針對本報記者暗訪的違規提取公積金一事,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濟南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回應稱,公積金管理中心已聯合住房保障管理局第一時間調查落實。目前,濟南公安部門正在對案件進行偵查。
公積金主管部門:不存在內部人違規,已核實提取資料
對於濟南鑫尚家不動產所稱的通過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人『幫助』李先生違規提取公積金一事,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對記者回應稱,中介所說的內部有人是他們的宣傳噱頭,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不存在他們所說的內部人『過硬』關系操作。目前已經安排工作人員調取了李先生及其同事張先生的有關提取資料。
資料顯示,兩個人都是拿著本人所購房產的房產證以『購房提取』為由提取公積金的。提取人提交有關資料後,身份證原件、房產證原件被拿走,留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只有復印件。從提取額度來看,李先生提取了本人賬戶內的11000元,張先生提取了本人賬戶內的17000元。
『我們懷疑他們通過房產證造假騙提公積金。』該負責人說,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帶著兩個人的房產證復印件到濟南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對證件進行核實。
房管部門:懷疑房產證造假,已經報案
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兩個人的房產證復印件,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法律事務科有關負責人對這兩份房產信息做了核實。
該負責人介紹,他們根據兩個人的身份證號查詢得知,房管部門並沒有為他們辦理過任何房產登記手續。隨後,他們又根據房產證上的房屋做了進一步核實,顯示李先生房產證對應的房產信息是『環山路108號27號樓1-2003』,張先生房產證名下的房產信息是『利農莊路29-1號3號樓3-201』。
『這兩處房產確實存在,但所有權人並不是這兩個人。』該負責人說,根據兩方面的綜合核實可以判斷,房產證復印件信息與房產登記簿的內容不符,但因為沒有見到房產證原件,無法做出最終的判斷。『我們現在懷疑房產證造假。』
『我們在2012年12月與濟南市公安部門建立了聯動機制,一旦發現造假行為,第一時間沒收造假資料並控制造假人。』該負責人說,房管部門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關資料,已向公安部門報案。
公安部門:正調查房產證使用者和辦理者
濟南市公安部門相關人士向記者介紹,他們接到了濟南房管部門的報案,已對涉事的濟南鑫尚家不動產展開有關調查,目前正在多方調查房產證的使用者、辦理者等。
對於偽造有關證件騙提公積金的行為會有怎樣的處罰?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造假行為,記者了解到,根據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行為嚴重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本報將持續關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