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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3年的超強颱風菲特造成了不少損失,江東的徐小姐也是受害者之一。當時她的轎車停在小區裏,被小區倒下的樹木和路燈砸壞,修理費花掉了將近1.5萬元,徐小姐找到保險公司後,順利獲得了理賠。
今年3月初,保險公司一紙訴狀,把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們認爲小區的物業公司在防颱方面做得不到位,以代位求償權要求物業公司來爲這1.5萬元買單。
保險公司認爲,侵權責任法規定了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對於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需要承擔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這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將該做的準備工作都準備完畢,否則物業公司將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也就是需要承擔造成損失的後果。
物業公司則表示颱風作爲一種不可抗力,屬於免責事由,且物業公司已經在臺風來臨之前在小區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樹木上掛上了注意安全的提示,故物業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颱風菲特是使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屬於法定免責事由,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致害樹木在臺風來臨之前存在傾倒危險的證據,無法證明物業公司對樹木的傾倒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物業公司不應對樹木傾倒致害承擔賠償責任。
昨日,江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報通訊員姜棟
本報記者邵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