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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開發商賠購房者雙倍定金共40萬元
本報訊(記者呂展通訊員黃彩華、陳燕玲)洪先生看中一套價格爲270多萬元的商品房,跟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並支付定金20萬元。沒料到開發商後來嫌之前開出的房價低了,不跟洪先生籤商品房買賣合同。無奈之下,洪先生跟開發商打起了官司,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開發商的行爲已構成違約,遂判令開發商支付洪先生雙倍定金40萬元。
開發商收取定金後反悔
2012年12月31日,洪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與該樓盤的開發商東莞市某山莊建造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認購書上,雙方約定房子的總價爲270多萬元,並約定一週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洪先生隨後支付了認購定金20萬元。
讓洪先生感到意外的是,眼見第二天就是約好的簽約時間了,對方卻並沒有通知自己去簽約,於是洪先生主動打電話給售樓小姐,售樓小姐則先後以要另約時間、房管網升級暫停簽約等理由一拖再拖。半個月後,洪先生收到開發商的解除買賣合同通知書。
洪先生深感不解,先後兩次向開發商發出催籤合同通知書,要求按認購書的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但開發商一直置之不理。
經過多次交涉,洪先生終於得知了開發商拒絕簽約的真實原因。原來是開發商嫌之前開出的售價便宜了,反悔不想賣房給他了。
法院:開發商違約雙倍還定金
2013年3月,無奈之下的洪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開發商,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即40萬元及賠償可得利益損失50萬元。
開發商否認了洪先生的說法,辯稱是洪先生自己不去現場簽約。洪先生拿出與售樓小姐的通話錄音等證據後,開發商又認爲售樓員只是銷售代理人,並非公司員工,其口頭答覆或承諾並不能代表開發商。
法院經審理認爲,售樓員雖非開發商的員工,但獲得開發商的授權,代表開發商處理銷售事宜,其行爲並無越權,其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由開發商承擔。作爲消費者的洪先生,在有理由相信售樓員是全權代表開發商的情況下,按照其指引,沒有在一週內到達售樓處現場,而是等待售樓員關於簽約時間的另行通知,並無過錯,不存在違約行爲。開發商因對房屋價格存有悔意而拒絕與洪先生簽訂買賣合同,應向洪先生雙倍返還定金。
至於洪先生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50萬元,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