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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凌越、實習生郝小書、通訊員夏江麗報道:利用經營房地產代理部的便利條件,盜用涉案房產產權資料、虛構對涉案房產有處分權的事實,甚至假冒業主簽名、僞造授權文件,黑心中介黃某共騙取七名購房者財物近一百萬。黃某將錢財揮霍,無力償還被害人。南沙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案情三年騙7人近百萬元
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黃某謊稱在位於廣州市南沙區的某房產爲其本人所有,並謊稱該房產的原購房發票、合同等已遺失,自己將協助過戶、辦證等,與一對夫妻李某、何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並將該房產以12萬元的價格賣出,騙取兩夫妻人民幣11.5萬元。
2012年1月間,被告人黃某利用其在2006年期間促成葉某將位於南沙區某鋪位賣給尹某的便利,謊稱尹某要將該鋪位抵押借錢的事實,並假冒尹某的名字僞造借據,以尹某之名將上述商鋪作爲抵押向葉某借款人民幣40萬元(葉某又以上述商鋪向樑某抵押借款40萬元交給被告人黃某)。
2012年10月7日,黃某又僞造相關委託手續材料,以自己名義與被害人樑某簽訂《鋪位轉讓協議》,將他人所有、黃某沒有處分權、明知存在產權糾紛的位於南沙區的某鋪位以49萬元賣出,先後騙取被害人樑某人民幣共計35萬元。
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黃某假稱其取得南沙區某房屋業主的全權委託,假冒業主周某、葉某(已故)的名字與被害人李某、馮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將上述沒有處分權的房屋以人民幣47萬元的價格賣出,並騙取兩被害人首期款人民幣10萬元。
事後,黃某將上述騙取得來的共計96.5萬元揮霍一空,無力償還被害人。2013年5月8日,因被害人李某報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抓獲。
南沙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