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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曆史的居民樓如積木般突然倒塌。幾天來,種種疑團縈繞在公衆心頭:究竟是設計施工時就埋下“苦果”,還是使用不當所致?鑑定爲C級危房爲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徹查原因、深究責任無疑是當務之急。而同時引起注意的,是我國的建築短壽問題——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負責人在第六屆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上說:“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築量最大的國家,卻只能持續25年至30年。”相較之下,英國建築平均壽命132年,美國74年(4月7日《新聞晨報》)。
花了大把錢買了一處房子,甚至窮盡幾代人的積蓄,其使用壽命僅爲二三十年,不僅與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差甚遠,還存在着不可預知的安全風險,真是讓人憤慨焦慮。
筆者以爲,我國的房子如此短壽,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個明確的“法定保質期”。誠然,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以主體結構確定的耐久年限爲100年,一般性建築爲50年至100年。住建部頒佈的《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也規定,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爲100年,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爲50年。但是,由於這些規定效力層級不高、宣傳普及度不廣泛、屬於原則性倡議性質、缺乏責任追究和監督保障機制、約束力不強,因而,並沒有被房屋設計建造單位廣泛嚴格執行,一些開發商建造的房屋實際使用壽命要明顯低於設計使用壽命,而民衆也往往不知道根據上述有關房屋設計使用壽命的規定維權。這也就意味着,既有規範中的一些有關房屋的設計使用期限並沒有成爲傳統意義上的“保質期”。
食品有保質期、電器有保修期,這些商品的保質期或保修期已經成爲一把社會公認的尺子,對於生產經營者而言,是自律的尺子;對於消費者而言,是自我保護和維權的尺子;對於監管部門而言,是監督的尺子。筆者以爲,我們也很有必要給房子設定一個“法定保質期”。一者,用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各類建築的保質期、保修期——應高於或至少不低於土地使用期限;二者,要求房產商、建築商等出售轉讓房屋時在合同中標明房屋保質期、保修期,滿足受讓者的知情權、監督權;三者,明確房屋使用壽命達不到保質期的法律責任(除能證明房屋短壽是因使用者裝修不合理、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以及其他外力因素外,由房屋設計建造單位及人員承擔責任);四者,建立對房屋的檢測制度,全面評估老舊房屋或被投訴房屋的使用期限和風險,採取對應措施降低排除風險,讓使用者心中有數,住得更安全、更踏實;五者,支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對達不到保質期的房屋進行維權,明確維權的路徑和標準。
如果一套商品房具有了和一袋麪包同等法律效力的保質期,那麼,各類建築的設計建設單位及人員對房屋保質期就有了更多的敬畏,房屋短壽、夭折的現象就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