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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記者從國家土地督察辦公室獲悉,2013年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專項督察,發現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安徽省太和縣、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在耕地保護、土地徵收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且糾正整改不力。根據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規定,國家土地總督察決定對上述6省區相關縣區市有關嚴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實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時間爲自《國家土地督察限期整改決定書》發出之日起6個月。
限期整改期間,除國務院批准立項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環保、救災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建設項目用地外,暫停對限期整改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與審批,同時暫緩受理建設用地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