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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福建省住建廳獲悉,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日前正式出臺,並將於5月5日起施行。福建省明確要求,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福建省強調,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或者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被徵收住宅爲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產權調換房屋。符合當地政府公房購買規定的,承租人還可以選擇購買公房產權。對於合法的、手續齊全的經營性場所,徵遷中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福建省要求,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經論證,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予以公示。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過半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此外,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對被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徵收房屋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經提供週轉用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