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馮波
如今買房子,很多市民都是考慮到生活是否便利,能否及時交房的問題。諸如,購買新房的能不能結婚前及時裝修入住;孩子入托就學是否方便,周圍是否建有醫院和超市;交通出行是否便捷?一旦開發商不能兌現當初客戶看中的類似購房優勢,客戶就會有被騙上當的感覺與憤慨,二者之間自然就會產生無法調和的矛盾。
3月19日,市中區韋先生告訴記者,2012年6月6日他在江北綠城小區買了一套房子。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2012年12月31日前他就可以上房入住了,但是沒有想到的是韋先生到現在都沒有拿到新房鑰匙。更讓韋先生不能理解的是,當問到具體何時交房時,開發商卻表示不清楚。韋先生面對開發商遲遲不交房就想到退房,可是開發商卻表示,在沒有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是不可以退房的。現在韋先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開發商交房。(《齊魯晚報》3月20日報道)
像這種開發商不兌現承諾,意圖矇混過關的購房糾紛屢屢見諸報端。人們不禁要問:開發商如此經營,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誠信何在?不講誠信,即有涉嫌欺詐消費者的嫌疑,有關部門的監管、問責與懲處何在?
另外一個需要提醒購房市民的問題是,在購房之初就應該極其認真全面地瞭解所購樓房的相關事宜。購房時與開發商簽訂具有法律效益的購房合同,將開發商的承諾(也就是開發商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落實到字面上。一旦開發商違約,協商不成,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開發商這種言而無信肆意欺騙消費者的行爲,主管部門決不能聽之任之,甚至姑息縱容。只有下定決心排除一切困難,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嚴格監管程序,加大執法力度,纔會讓不講誠信的開發商心驚膽寒,最終走上合法經營的正道。唯有如此,購房市民的合法利益纔會得以保障,社會正義纔會得以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