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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二審,針對目前不設置和缺失門樓牌號等現象,《條例(草案)》明確,臨街建築物、新建住宅區未設置或者未補設門樓牌號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地名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人責令改正,並可以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爲了“打動”買房人,一些開發商往往喜歡用“藝名”推廣樓盤。今後,這樣的行爲屬於違規。《條例(草案)》規定,房地產建設單位、銷售單位發佈的房地產廣告中的地名與申請人提供的標準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審議中,有些委員提出,軌道交通站等站名不使用當地標準地名命名,或者將企業事業單位等名稱與當地標準地名並用的情況較爲普遍,致使地名使用過於商業化,有的甚至影響了地名的方位指示功能。對此,《條例(草案)》明確,省內地方地鐵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站名未使用當地標準地名命名,或者與當地標準地名並用其他名稱時其他名稱置於當地標準地名之前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