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
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於2014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深圳遺留的違建,有望有限轉正(詳見本報16日報道)。針對外界對於該政策的關注,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6日迴應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不能理解爲“小產權房”確權。
“歷史遺留違建”
有別於小產權房
據悉,“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向社會公衆租售的房屋。國家層面的相關文件提及“小產權房”時實際側重三個方面,一是佔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佔地的違法性,三是主體方面強調是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負責人表示,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在佔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着本質區別。
繳清地價和罰款
違建方可“舊改”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負責人強調,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5條,經普查記錄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深圳市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因此,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經申報並不代表可以辦理房地產登記,須甄別情況進行處理。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的數量、比例應以實際處理結果爲準。”
該負責人解釋,根據《實施辦法》第23條,對於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城市更新單元內、不屬於規劃審查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由區查違辦核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簡易處理通知書》,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按要求繳清地價和罰款後,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視爲已經處理確認的建築物。
他強調,對依法批准的房屋徵收和土地整備項目確定拆除範圍內涉及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參照城市更新範圍內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
對於外界擔心違建確認會導致更多違法建築的產生,上述負責人解釋,《實施辦法》還配套出臺了《深圳市查違辦關於堅決查處在建、在售違法建築的通知》,通過排查摸底、掛牌督辦、查人查事結合等方式,部署在建、在售違法建築專項整治工作,堅決打擊在建、在售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