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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聽信售樓員介紹,交付5萬元定金購房,後得知實際情況與介紹完全不符。她起訴開發商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近日,通州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訴求。
李女士稱,2013年4月,她到通州區看一處期房項目。當時,樓盤銷售人員羅先生向她推薦了一棟18層樓,稱符合李女生的要求。李女士就選擇了該樓4層的一套房屋,並簽訂認購書交了5萬元定金。
後來李女士得知,她訂購的樓房南面的樓實際上是18層,樓西面的綠地要改成商業,且樓間距也不能得到保證。她決定退房,但開發公司表示其自願退房,按照規定定金不能退還。之後,開發公司在未通知李女士的情況下將該房屋另售。
李女士訴至法院。法院認爲,樓盤銷售人員的不實陳述導致李女士購買的房屋不能達到其本來的購房意願,開發公司在未通知李女士解除認購書的情況下將房屋另售,違反了雙方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共計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