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導讀:財政部、國稅總局發佈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爲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免徵契稅。
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爲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