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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發回遷安置房營業稅明確
本報北京1月16日訊記者崔文苑曾金華報道: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規定,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並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爲,應按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但其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爲,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回遷安置房計稅依據按照營業稅細則規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潤的方式予以覈定;同時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款由回遷居民委員會支付,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實質上不屬於上述房地產公司,因此,覈定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土地成本。相關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