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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一斐)自幼失去了親生父母,先後輾轉3個家庭,15歲少女小蕾曾說自己像只孤雁,伶仃無依。2011年10月,養母唐英(化名)因癌症離世。今年8月,爲保護母親在廣州文明路上的一家商鋪,小蕾將租客告上法庭。(詳見本報2013年8月20日A21版報道《孤雁何依》)
小蕾和唐英家人認爲,租客溫昭(化名)夫婦在唐英去世前夕,採用欺詐手段和其簽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以每月1500元的低價租金,將商鋪租期延長15年。本月17日,越秀區法院認定,《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導致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應予以撤銷。
10年前,溫昭夫婦二人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價格,開始租賃唐英所有的位於文明路上的兩層店鋪。據小蕾的大表姨介紹,從2009年開始,唐英和溫昭協商,將店鋪的租金從每月1500元提升到4300元,但雙方並沒有簽訂新的合約。
雖然無白紙黑字的新合約,但在唐英於2011年書寫的《收養社會棄嬰申請書》中,她在介紹自己的經濟狀況時稱:“我生活來源是每月退休工資2600多元及我商鋪的租金4000多元。”
2011年7月,唐英病危,溫昭和唐英簽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在每月租金爲1500元不變的前提下,將店鋪的租賃期限變更爲2011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小蕾和唐英的家人認爲,在違背唐英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是“趁人之危”。唐英去世後,小蕾成爲店鋪的合法繼承人。據瞭解,溫昭夫婦曾提出由他們二人擔任小蕾的監護人。這被唐英家人指責“居心不良”,是爲了唐英的店鋪。
越秀區法院認爲,唐英去世後,這間商鋪作爲遺產由原告小蕾繼承。結合這間商鋪的面積、租賃期限、所處地段、交易習慣,以及房管部門公佈的同時期同地段商鋪租金參考價等因素考慮,可認定唐英和溫昭簽訂的《變更房屋租賃合同申請表》將導致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法院認爲,亦無證據證明唐英願意遺贈財產給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