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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10歲女孩摔打1歲男嬰”事件一直在我心裏揮之不去。據報道,警方通報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立案偵查,於是10歲女孩在事後直接跟隨母親遠赴新疆。沒有懲戒,也沒有任何強制措施,甚至沒有人關注女孩兒如此“惡行”背後的原因,是否曾經受過非常的心理刺激,是否需要心理輔導等。我們不禁要問,對這樣一樁傷人事件就這樣“一走了之”地簡單處理真的可以嗎?
有不少人認爲“如果作惡不能得到懲罰,那善就會受到傷害”。我倒不認爲,對少年犯進行嚴懲就可以遏制兒童犯罪。但對幼童的“惡行”不追究刑事責任並不代表可以放任不管,當這種“惡行”沒有發生過,不施以刑罰,需要家庭及社會做的更多——比如施以感化教育,進行心理評估進而進行輔導等,這樣纔有可能使其健康成長,不再犯罪。
十幾歲甚至更小的兒童,並非完全不能明辨是非,他們只是沒有完整的能力去通過理性對錯誤行爲加以限制,思辨性地得出善惡的結論——他們在生理上還不是完整的、可以承擔自己行爲責任的“人”。因此,如果他們的“惡行”不給予任何“說法”,不施以任何措施,那麼他們就會從此認爲他們完全可以不爲其“惡行”負責,進而助長“惡行”的滋生。這樣的悲劇不是沒有發生過。
2010年,廣西桂平一位13歲的男孩小明認爲同村夥伴韋某某的奶奶曾經辱罵過他,即施報復殺死韋某某,結果因其未滿14週歲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承擔刑事責任。隨後,僥倖逃過法律制裁的小明不思悔改,數月後再次持刀行兇,又釀一起悲劇。2004年,黑龍江省巴彥縣13歲男孩趙某某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然而,由於其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很快被釋放。被害人家屬只能發起民事訴訟獲取賠償。就在民事賠償判決書下達一週後,趙某某夜闖女孩家,當着女孩的面將其母殺害……
我想,能有如此“惡行”的小孩子,或天性頑劣,或心靈受到過某些創傷,無論是哪一種,後天的關愛、矯正都是非常必要的。一個人要對其行爲負責,我們有責任讓孩子們知道這一點,不承擔刑事責任,不受刑罰,不等於不負責任,不受懲戒。域外司法對可以“不負刑責”的違法兒童明確納入了檢控以外的措施,包括由警方施行警誡以及舉行家庭小組會議等,在使其免受法庭審判的同時,令其爲自己的違法行爲負責,並使他們的家人和受害人更多參與有關程序,使他們能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
在香港,對於未滿最低年齡的犯罪者,政府會提供足夠的矯正服務,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發放資料,叮囑他們如何教導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會將孩子轉介到社會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機構跟進;將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會議,召集警察、社工、教師、家長及孩子參加會議,對有犯罪行爲的孩子進行心理輔導等。在臺灣,同樣也是14歲以下未成年人觸犯刑法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我想這些做法都是值得大陸的立法、執法者以及教育機構、家長借鑑的。建立完善的針對未滿14歲觸犯刑法者的矯正措施,纔是對孩子、對家庭、對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