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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省一筆中介費,看了房子後,買房人跳單,不成想被中介得知,法院最後判買房人賠償協議約定中買賣雙方的信息服務費。
去年8月29日,邱某找到麻城陽光信息服務中心(簡稱信息中心),要求幫其賣房,並與信息中心簽訂賣房信息服務協議,約定將邱某的一套四房委託給陽光信息中心對外推銷,如房子賣出,邱某支付成交價1%的信息服務費。
去年10月30日,劉某來到麻城陽光信息中心買房,並簽訂服務協議,交納100元登記費,約定陽光信息中心向劉某提供賣房信息。如根據信息中心提供的賣房信息,劉某與賣方私自成交,劉某除應支付自身交納的信息服務費,還應承擔賣方交納的信息服務費,並支付違約金1萬元。
當日,陽光信息中心工作人員帶劉某實地查看了邱某的房屋,劉某在邱某與該信息中心簽訂的賣房信息服務協議書的背面中介方介紹的看房登記頁上簽字確認。事後,劉某卻直接與邱某商談,花283800元買下了邱某房屋。
陽光信息中心得知劉某成交後,要求劉某、邱某支付合同約定的費用被拒,起訴至法院。劉某稱,陽光信息中心沒有盡到居間人應盡的義務,無權收取費用。
法院認爲,陽光信息中心與劉某、邱某簽訂的買賣房信息服務協議,屬居間合同。陽光信息中心帶劉某實地看了邱某欲轉讓的房屋,履行了居間義務,劉某予以簽字確認,而劉某與邱某私下成交,未按約定支付中介信息費,屬違約。但協議中的1萬元違約金,明顯高於其損失,應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決,劉某付陽光信息中心信息服務費2738元、賠該中心損失2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