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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撤出小區3年多後,向曾經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王先生起訴追討。近日,通州法院一審認定此案已過訴訟時效,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求。
王先生稱,2008年,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導致露天平臺積水,水滲至家中導致牆面發黴、脫皮,嚴重影響居住環境。物業公司對此推卸責任,他一氣之下沒有交納2009年的物業費。2009年底,物業公司因業委會改選撤出小區。今年5月,物業公司要求他交納欠費遭到拒絕,遂訴至法院。王先生認爲,物業公司在2009年之後從未要求他交費,現在起訴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庭審中,物業公司拿出其在2010年12月向王先生郵寄催費函的EMS郵件詳情單。但經法院調查,由於相隔時間過長,2010年的郵件現已無法查詢投遞結果,法院無法確定物業公司確實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王先生進行過催費。(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