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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即將到來,本報與市消協發起的聯合徵集消費中遇到霸王條款的活動,引發衆多消費者響應。根據投訴情況看,在消費的各個領域,如去酒店吃飯,到KTV娛樂,購買菸酒,甚至去物業買電等,都會遭遇霸王條款。根據投訴內容,本報與市消協評選出八大最常見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
1
儲值卡設有效期
常見指數:★★★★★
案例:最近,消費者劉曉蕾從包裏翻出一張超市購物卡,卡上顯示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找零。“我家附近沒有這家超市,時間一長,就忘記用這張卡了。”劉女士說,購物卡是單位發的福利,也是用現金買來的,爲什麼商家要規定使用期限?
消費點評:現在已經進入“卡時代”,各種會員卡、購物卡、積分卡,都同樣存在這種設置使用有效期限的“霸王條款”。有些卡在使用期限到期後,商家會單方面宣佈卡被註銷,即便裏面有餘額,商家也表示不能退。商家以合同形式給購物卡設定使用期限,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過期後卡里餘額不退還則是違法的,因爲卡內餘額的所有權是歸持卡人所有的,商家此舉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霸王條款
2
買珠寶等特殊商品不退換
常見指數:★★★★☆
案例:柳女士過年在商場珠寶玉器專櫃買了條金項鍊,回家發現上面有一點小瑕疵,想換一條卻被告知這屬於特殊商品無法退換。黃先生在網上給女友買純金的轉運珠,買回來之後女友不喜歡,店家卻提醒他,早已告知這類特殊商品“無質量問題不退換”。
消費點評:菸草、珠寶玉器、金銀首飾和食品等,都被商家列入了特殊商品。商家擔心這類特殊商品如果退換,難以保證消費者換回來的還是原來售出的。但是商家不應把質量風險全部規避掉,因爲再特殊也是商品,商家應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退換責任。
霸王條款
3
快遞丟失只賠三倍運費
常見指數:★★★★★
案例:去年10月,楊先生通過一家快遞公司發往廣州一批手機等物品,價值高達8700餘元,郵資30元。沒想到發貨的貨物在運送途中丟失,這時快遞公司告訴楊先生,根據規定,只能賠付郵資的三倍。鑑於他貨物比較貴重,才把賠償金提高到了500元。
消費點評:三倍運費賠償,是一個不平等合約,也是一個格式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如果對方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明確提醒消費者,就可以按實際損失索賠。
霸王條款
4
吃飯要付一元餐具費
常見指數:★★★★☆
案例:近日,餘女士和朋友在高新四路一家餃子館吃飯,服務員拿來了四套一元消毒餐具。“我不想用這種,換成你們餐館自己的餐具吧”,當餘女士提出這個要求後,沒想到服務員卻一口拒絕,“沒有,我們這裏只提供這種消毒餐具”。
消費點評:爲了一元錢跟餐館較真,很多市民會感覺維權成本太高,讓許多市民放棄維權。其實,消費者到餐館就餐,餐館有義務爲其提供就餐環境和就餐條件,給消費者提供乾淨衛生的餐具,這是消費者消費時應享受的附帶服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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