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讓婚姻與房子再次成爲議論焦點。
裏面有多個條款涉及房產確權。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歸誰?婚後父母出資爲子女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一一回應。而記者則請來業內人士以及律師,對各種房子確權問題作出較通俗的解釋。作爲處理婚姻財產分割深專家、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坦言,由於80後衝動性婚姻的增多,新規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
釋疑1
婚前父母獨資一次性付款買房,兒媳婦沒份
個案:小吳結婚的時候,由父母出資200萬元一次性付款購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物業。後來因爲雙方感情不和,決定離婚。根據新的婚姻法,小吳的妻子能否取得部分產權呢?
解讀: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爲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羅列軍律師解釋說,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說,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產,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以後,個人財產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按照小吳的案例,由於小吳的父母是一次性付款購買了房子並贈予了小吳一個人,所以便算是離婚,小吳的妻子無法取得產權。
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是一方在婚前交了首付款,辦理了貸款手續,而婚後兩人共同償還貸款,離婚時認定房產歸產權登記方。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