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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2
男方父母出資,房產證只有兒媳,另一方也有權分割
個案:張先生於2007年與宋某結婚,去年,在老家做生意的父母出資150萬元爲購置了一套88平方米的二手房。籤買賣合同時,考慮到限購政策,張先生的妻子提出產證先辦在她一人名下。現在兩個人面臨感情危機,準備離婚時,妻子竟然提出這套房子既然登記在她的名下,認爲是張先生的父母自願贈與她個人的,而張先生則無權分割。因此,張先生想請問律師:這一說法對嗎?
解答:律師認爲,張先生妻子宋某的說法是錯的。如果婚後父母出資,房產證辦理在夫妻兩人名下,視爲是對兩人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理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視爲對自己一方的贈與;如果房產證辦在另一方名下,也視爲是對雙方的贈與。
所以,“便算是產證辦在張先生妻子一個人名下,應視爲父母對你們雙方的贈與,你當然有權分割這套房子”。
釋疑3
丈夫隱瞞妻子賣房,妻子討不回來房子
個案:霍女士問:丈夫李某,不久前隱瞞自己,把夫妻共有的一套199平方米的房子出售後把錢拿去做生意了,現在生意虧本,霍女士也想離婚,想問律師,自己能否把房子追回來不賣了。
解釋:新規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說了,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律師也認爲,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操作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記者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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