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提取規定》)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該規定將進一步降低了提取門檻。其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收集繳存職工的有關建議和意見,完善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和各項服務。
原社保存量公積金提取:
“老錢老辦法”
《提取規定》:“職工按照市政府《關於發佈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提取可以適用本規定施行之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具體規定。”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對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適用此前深圳已實施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建議,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將適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錢老辦法。
租房提取:
無需租房合同
《提取規定》:“支付深圳範圍內住房租金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不具有所有權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可提取額,每年度可以申請提取兩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剩餘額度,可以在以後年度累計提取。”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用於支付房租的建議,《提取規定》取消了1000元的額度限制,並取消了提取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範圍內不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誠信申報。
還貸提取:
首套房按實際還貸額提取
《提取規定》:“償還本市範圍內具有所有權的住房的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僅有一套住房時,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貸額;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合計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讀:按照《提取規定》,有兩個新變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後購買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
關於留存額:
3個月降爲1個月
《提取規定》:“職工按照本章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其提取後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應低於職工申請當月的月應繳存額。”
解讀:根據公衆提出的降低留存額的意見,《提取規定》將留存額由3個月降爲1個月。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