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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
叫停以人名冠名高校建築、課室
記者在國家教育部網站上找到1997年5月9日頒布、生效的《國家教委關於學校校捨、教室命名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並摘錄該規定內容如下:
一、各類大、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屬國有資產的校(園)捨、教室及其他建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拍賣其冠名權。二、校(園)內各類教室、各類建築物不得以捐資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況,高等學校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門(國家教委直屬高校報國家教委)審批……五、為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凡捐資者,可在校園內刻石記名,以資紀念。
教育界觀點:
冠名取決於錢的來路和附加條件
『說實話,目前捐資助學在中國還沒有形成一股風氣。「化緣」並不容易。』這位資深教育人士介紹,而在有意捐贈的個人、企業和團體中,提出冠名要求的『並不少見』。『當然也有很多人捐了錢不求冠名。但我認為,不論是否提出冠名要求,都是人之常情,沒有高低之分。』他認為,『如果捐助的企業是合法的、有一定知名度和社會聲譽的,它要求給學校的建築冠名,我認為沒什麼問題。如果這個錢來路不明,或者企業本身可能有些違法行為,就不能接受捐贈。另外,如果說捐贈者要求學校在辦學方面做出改變,這個錢也不能收。』該資深教育人士說:『雖然暨大教學樓冠了富力的名,但辦學還是按暨大的方式來。只是一棟樓的名字發生了變化,有何影響呢?』他談到,無論是在美國還是中國香港,很多高校接受社會各界團體、個人、企業的捐助,也會以其名字為校園建築、教室甚至學院、研究機構冠名,但學校辦學的獨立性不受影響,社會輿論和師生對此也沒有意見。
專家視角:
捐助教育值得倡導需要更多激勵
有專家指出,捐助教育事業本來就是一件值得驕傲、值得倡導的事情,國外對慈善捐贈的鼓勵制度非常積極。在國內,慈善捐助往往得不到更多的回饋,那反過來如何激勵捐助呢?
華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敏強認為,從目前及未來的發展趨勢看,高校的生存、發展需要參與社會競爭,需要到社會中去爭取資源。高校如何回饋捐贈者的貢獻和善意,方式可以探討。但張敏強表示:『希望學生不要用拔高的道德標准去要求學校。』
『對於社會慈善的支持,稅收的確沒有體現』,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主任林江認為,目前稅收政策對慈善捐贈的激勵作用不夠。他認為,目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還有待提高,稅收對慈善的支持不明顯打擊了企業參與社會慈善的積極性,目前從事慈善活動的企業並不多。林江還指出,國外對慈善捐贈的稅收抵扣范圍很廣,直接給學校、個人的捐贈,只要出具相關證明,就能抵扣。但我國只能通過經過認定的慈善組織的捐贈纔能抵扣。(何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