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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確實存在着買賣雙方不講誠信的情況,如有些客戶從中介公司獲取了買賣信息後,就甩掉中介,雙方跳單直接交易,從而省一大筆中介費。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維護自身權益,中介公司會在合同條文上下功夫,但往往矯枉過正,形成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案例】王先生和中介公司簽下合同,規定委託方在委託期限內或委託期結束後3個月內,若與該中介公司介紹的買方簽定合同卻未進行交易,應按照委託價格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但後來王先生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介紹簽定了買賣合同,結果被前一家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違約金。
【365提醒】在購房時,一定要充分注意合同上的“霸王條款”。衡量標準:該條款是否免除了對方的責任;是否加重自己的責任;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權利。此外,最好再諮詢業內人士,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中介公司不肯協商或補充合同內容,乾脆就此打住,另找房源或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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