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離婚了,貸款買的房子怎麼分?隨着房地產市場的升溫,這個問題被越來越多的離婚男女提出來。目前,最爲常見的一種情況是婚前付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貸還沒還清,而房產已然升值,在這種情況下房產怎麼分割?昨日,河西區法院引用近期審結宣判案例來以案說法。
王某和李某都是“80後”,2009年9月登記結婚。同年4月,男青年王某的父母爲其出資56萬元,包括首付款和契稅等,買下了位於梅江附近的一處婚房。爲了證明自己的上述說法,王某提供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其母名下的銀行匯款憑條、交易記錄等。女青年李某則稱,當初買房後,她也拿了10萬元作爲首付款,婚後每月都還貸款。爲此,她還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法院經審理認定,訴爭房當初總價爲111萬餘元,有60萬元貸款,到起訴離婚時,已還貸款本息34000餘元。
河西區法院認爲,通過證據可以認定訴爭房首付款等51萬餘元均系原告王某之母存摺或銀行卡中支付,而且該出資是在原被告登記結婚之前,故應當認定原告之母出資是對原告的個人贈與。被告提出原告在交納首付款後,自己向原告支付了10萬元一節也得到法院認定。法院認爲,訴爭房市場現價值爲160多萬元,增值50多萬元。其中首付款51萬餘元的增值部分中,王某首付的41萬餘元部分增值數額爲19萬餘元,李某首付的10萬元增值數額爲48000元,還貸部分12個月本金增值4700餘元,截至立案的2010年4月,訴爭房屋尚欠貸款部分不確定增值。
法院認爲,王某可以獲得訴爭房所有權,但他必須把李某當初付的首付以及婚後償還貸款本息部分增值收益等支付給李某。最終,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訴爭房由原告王某居住,王某給付李某房屋折價款18萬餘元,並由王某自行承擔尚欠其餘貸款本金58萬餘元以及利息等的清償,待該房屋貸款全部清償後,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原告王某所有,辦理訴爭房權屬變更手續費由王某自行承擔,李某協助,李某住房自行解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李某將訴爭房鑰匙返還王某。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