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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律師您好,經人介紹我和我丈夫於2001年結婚,但婚後一直感情不和,現在我打算離婚,但因我跟我丈夫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其婚前承租的一套公產房,如果法院將房屋判給我丈夫繼續承租,我離婚後將無處居住,請問律師:離婚時我可以主張該套房屋的承租權嗎?
讀者:王女士
律師解答:
王女士您好,您諮詢的問題爲離婚時公產房屋由哪一方承租的問題,對此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因該類糾紛較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爲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因此,判斷您離婚時是否可以主張您和您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承租權,最根本的是要分析您的主張是否符合上述三種情形,如果符合,在離婚時您完全可以主張該套房屋的承租權,當然,您丈夫同樣也有權主張。
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寧 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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