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承租公有房的老父親去世後,一個女兒將婚後始終居住在那裡的自己的弟弟告上法庭,要求承租這套房屋中的一間居室,由弟弟承租其中的兩間居室。然而,這種公有房為『公租房』的想當然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庭駁回。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坐落於河西區佟樓佟衛裡的訴爭房屋為企業產,由原被告的父親生前承租。五個兄弟姐妹中,弟弟劉涵婚後一直無房,始終和老父、老母居住在一起。兩位老人於2000年、2005年先後過世後,劉涵並未辦理該房屋承租權的變更手續。為獲得該房屋的『部分』居住權,他四位姐姐中的一位劉慧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承租該套房屋中的一間居室,由劉涵承租另外兩間居室,並承諾給付另外三姐妹各33000元。這一『合理方案』,亦獲得了三姐妹的肯定。而房屋的產權單位,也同意辦理分戶手續。
原審法庭在審理中認為,承租該套房屋的老父去世後,沒有人辦理該房屋承租權的變更手續,所以劉慧有要求承租該房屋的權利。考慮到劉涵婚後一直與父母在此居住、沒有其他住房等實際情況,同意其承租該房屋中的兩間居室。最終的判決和劉慧的訴訟請求一致。
一審判決後,劉涵提起上訴,其認為自己婚後因始終跟父母住在一起,被單位認為是有房結婚,因此沒有享受到福利分房。另外,父母生前的意願是將這套房屋留給他,而將名下的存款分與四個女兒。而且,自己長期在訴爭房屋內居住,並每年按時交納房租,與產權單位已經形成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庭審中,他提交了單位的一份說明,證明自己因居住在該房屋內,而沒有享受到福利分房的說法。這份證據,遭到了四位姐姐的質疑。劉慧並提交一張自己繪制的房型圖,說明訴爭房屋具備分戶條件,可以『公租』。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依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子女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個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具體到本案中,劉慧並非訴爭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因此其不應該可以申請過戶。同時,訴爭房屋的『租賃合同』中住房基本情況寫明為『獨用』,所以不得將其變為成套伙用住房。最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個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的,應該達成一致後方可申請,因此劉慧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慧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
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