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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是實際買房人在買房資格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采取的『曲線買房』策略,但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極易引發糾紛。今天上午,昌平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如今被起訴要求騰房的案件。
2004年3月,孫某和楊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中約定,楊某用孫某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指標,購買位於天通苑西二區的房屋;在買房過程中,一切手續均用孫某的名義,產權歸楊某所有。在簽訂協議當天,楊某以孫某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書,後又以孫某名義簽訂了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現此房於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經濟適用房房產證,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是孫某。
孫某起訴稱,楊某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雙方的行為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客觀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的協議無效,並要求楊某從房內騰退。
在法庭上,被告人楊某表示,當時雙方約定,在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後,就給孫某1萬元。但是,該房屋早已具備辦理過戶手續條件,他要求孫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時,孫某卻要他支付數十萬元,否則就不予辦理過戶手續,還聲稱如果他不給錢,就要通過法律程序收回房屋。楊某認為,他從2004年4月就住在所購房屋內,並繳納各種物業費,雙方簽訂的協議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北京最大的經濟適用房回龍觀和天通苑,均處於昌平區,因此,昌平法院近年審理的因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和轉讓而引發的糾紛特別多。該院在對2007年至2010年的涉經濟適用房民事案件進行調研後發現,『借名買房』案件佔涉經濟適用房糾紛的30%。『借名買房』糾紛有兩種類型:一是今天的這種案件,即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將實際購買人訴諸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所有權,或判令實際購買人騰房;二是實際購買人起訴名義上的所有權人,請求法院確認其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判令對方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記者了解到,法院對類似的『借名買房』案件有過判決。在另一起案件中,因名義上的購房人通過『武力』強行換鎖,佔了房屋,實際購買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名義上的購買人返還全部房款和利息,並賠償因房價上漲造成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名義上的購房人返還30多萬元房款,並賠償實際購房人因房價上漲而遭受的損失45萬餘元。
(責任編輯:王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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