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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買車後發現沒地方停車,小區已經對外租賃的車位、車庫是否該馬上收回?記者昨日獲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已經起草完畢,為了充分聽取民意,協調各方利益,全面收集意見、提高立法質量,省政府法制辦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擬於3月下旬在成都市舉行《條例》立法聽證會,歡迎大家報名參加。報名參加聽證的聯系方式為:電子郵箱:fzb2009@sina.com;電話:86605107、86604374。有意參加聽證會者,請於2011年3月10日前報名。
草案規定1
物業服務用房不低於總面積2%。
據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聽證會議題之一是有關物業用房的。物業用房是為小區配套建設的,可視為小區必備基礎設施,由開發商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交付使用時一並提供。是無償還是有償提供給物業企業使用?新建的物業服務用房、議事活動用房等的配置是否應當按一定的面積配置?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新建物業管理區劃內,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築面積的2%。,並不得少於80平方米;配置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業主委員會,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物業服務用房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於地面建築部分不低於50%』。
草案規定2
新建物業按比例交存質量保修金
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是否有必要?是否科學合理?有關這一議題,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設區的市物業管理行政監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的物業,建設單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另外,交鑰匙後房屋長期空置未入住的,需要交物業服務費已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閑置物業繳納服務費是否應當、合理?草案第六十四條規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交付後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准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草案規定3
小區空餘車位可臨時對外出租
此次聽證會中關注度比較高的議題,就是有關車位、車庫的使用。規劃車位、車庫的使用,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停車的需要,是《物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了的。對已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空餘的,應當允許出租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停放位在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建築區劃外的單位、個人』。但出租後,如業主購買了車輛,業主的停車需要無法得到滿足,這時如何處理?是規定一個較短的租賃期,還是把業主買車的這個事實作為解除該租賃合同的成就條件?屆時,聽證會也將就這一議題充分聽取民意,收集各方意見。本報記者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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