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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應當加大公眾參與度,讓程序更加公開透明。因此就有了『聽證會』這個程序設計,並且政府要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程序是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促使政府做好群眾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也在條例中充分體現。條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同時,條例在征收程序上也增加了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規定。條例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征求公眾意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公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明確公共利益范圍 加強規劃調控作用在條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過寬,主張具有商業性質、營利目的項目都不應當屬於公共利益;也有意見認為,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還不夠全面,主張凡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為城市發展和建設進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組織或者主導的住宅小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街區等城市建設,都應當屬於公共利益。
對於公共利益,條例規定了6種情形: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對公共利益的問題高度重視,收集、研究了國外情況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多次進行專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纔作出了上述規定。
同時,為了加強規劃的調控作用,條例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都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並要求制訂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楊維漢、陳菲、鄒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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