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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說:『條例明確了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並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要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是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禁止性規定規范搬遷活動,強化對被征收人權益的保護。這些都有助於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搬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
明確征收補償標准 征收私宅應優先保障住房因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標准和補償是否公平。征收補償是各方高度關注的問題。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王利明說:『相對於過去的條例,新條例的補償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從而使搬遷更加公平。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條例規定,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王利明說,這就意味著,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征收程序啟動以後,被征收人可以優先享受住房保障,這也充分體現了物權法中征收個人住宅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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