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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提問:
8月,我將房屋出租給張某,租期2年,並簽訂合同。張某利用該房屋開設了一家西餐飯店。張某因生意冷淡多次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但被我拒絕。上月,張某拿著消防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因我出租給他的房屋未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任在我,租賃合同應屬無效。請問律師,張某的說法有道理嗎?(方女士)
律師解答:
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復》的規定,租賃房屋用於開設經營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該企業的開辦經營者,但租賃標的物經消防安全驗收合格,不是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本案中,張某作為承租房屋開辦飯店的經營者,負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法定義務,因此,張某以你未申報消防驗收為由推卸責任,要求你承擔罰款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直接認定你們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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