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問:我買的二手房,在入住時發現房子被水泡過,毀損嚴重,我可不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賠償責任?
京華律師事務所孫濤律師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你買的房子是在交付使用之前被水泡的,所以毀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你可以要求他折價或者賠償損失。
本報記者張淑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