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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基本住房保障法》終於快要出臺了。住房消費具有強烈的『外部性』,單純靠市場機制來配置住房資源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市場失靈』,為此各國都意識到公民住房權利的保障一定要有政府的介入《基本住房保障法》立法的宗旨就是在於,引導政府在住房事業發展方向上,從過去那種單純追求平均意義上的人均住房面積增加,轉向更加注重維護每個人的居住水平底線,而後者是建立社會公平公正和解決民生問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但前提是,政府是盡職盡責的,對公共資源的分配是真正站在社會總福利的角度,而不是只為一小部分人群的利益。否則政府打著克服『市場失靈』的旗號去掌握大量社會資源分配,卻會發生危害更大的『政府失靈』。『市場失靈』是作用於個體和零散分布的,還有可能通過技術進步、加強市場競爭、適當的規制政策等來逐步克服或緩和;而『政府失靈』是系統性的、全局性的,糾偏起來十分困難。
『政府失靈』的發生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被俘獲,即政府的公共權力被少部分利益集團所掌握,公共資源為少部分人服務,表現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各種形式的腐敗尋租。另一種是政府雖然沒有站在某個特定利益集團角度,但行為准則就是錯誤的,對公共資金和公共資源的利用既沒有按照效率原則執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也沒有依照公平的原則去落實,造成更多的社會矛盾和階層分化。
在住房保障建設中,這兩種『政府失靈』都存在。首先,目前在一些地區,住房保障的資金某種程度成了唐僧肉,只要打著住房保障的旗號,隨便誰都可以來分享一下。從人纔住房保障到公務員住房保障,五花八門,層出不窮。而真正需要保障的對象卻往往被忽視了,或只是被一些利益集團當作借口來為他們自己牟私利。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對住房保障理解有誤,認為只要做了實事、只要有效果就行。反正都是用之於民,保障誰都一樣,保障『媒體上看不見』、在社會上無足輕重的中低收入家庭,還不如保障在社會上有影響力、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但投入到住房保障的錢都是來自老百姓的錢、納稅人的錢,不可以市委和政府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想給誰就給誰。經濟適用房或人纔專項住房,動輒資金幾十億乃至幾百億的大型公共工程,在程序上理應經過人大討論和許可。
在住房保障中弄虛作假而套取利益的個人,應該以『騙取公共財政資金罪』論處。即使沒有貪污和腐敗,在住房保障建設中不經人大授權、不在有關法律允許范疇而擅自主張,或者因措施不當而浪費資金、造成公共利益損失,有關政府單位負責人,也應該以『浪費公共財政資金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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