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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加強商品房交付管理 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記者昨日從市建交委獲悉,為加強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管理,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本市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明年起,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當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許使用證(以下簡稱准許使用證)。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廢止。
明年開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許使用證的,應當通知購房人延期辦理入住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以依法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賠償。(記者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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