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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購買的房子層高不夠,卻苦於當初買房時沒有與房開商簽訂相關違約責任,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層高『縮水』如何賠償的情況下,廣西柳州市民劉先生自行『炮制』了一種賠償『新標准』——按體積來計量損失,向法院起訴房開商。
房子樓層『縮水』劉先生告訴記者,2007年5月3日和7月28日,自己兩次總共付款222946元,與柳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在柳邕路柳州市聲福國際五金機電城購買了兩套預售商品房。一套在1棟5樓,套內建築面積為32.68平方米,用於辦公,合同約定層高為3.2米,2008年5月31日交房;另一套在9棟5樓頂層,套內面積為36平方米,用於倉儲,合同約定層高為3.7米,2007年10月31日交房。
然而,房子不但逾期交房,而且劉先生拿到房子後,纔發現兩套房子的層高都存在縮水現象。經測量,劉先生發現1棟那套辦公用房室內淨高只有2.85米,即使加上15厘米的樓板厚度,房子層高也只有3米,與合同約定層高少20厘米;9棟那套倉儲房,層高縮水更為嚴重。據劉先生介紹,這套房子的房頂是一個斜面,經測量,他發現最高處層高只有3.6米,最低處甚至只有2.4米,平均值層高3米,與合同約定層高少70厘米之多。
於是劉先生以對方違約為由,從2008年至2010年,多次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賠償。然而,房地產開發商卻表示,1棟那套房子,規劃層高實際上就是3米,合同寫成3.2米,實為他們售樓人員工作筆誤,並且,按照建築國家住房標准,房屋不低於2.2米符合標准房;雖然承認9棟那套房子確實存在層高問題,但是對方表示,只願意給劉先生退房或換房,因為目前國家對層高縮水並無賠償標准。
自制『賠償標准』『雖然說國家沒有相關賠償標准,但是我實在咽不下這口氣。』劉先生說,他買房子不是用來住的,是用來辦公和倉儲的,倉儲房的價值就在於它空間的大小,層高縮水了,能夠存放的東西就會減少,甚至有一些雖然比較高但原本還可以放進去的貨物也無法再存儲;而層高縮水的辦公室,也會讓人有種壓抑的感覺。但由於當初在與房開簽訂購房合同時,雙方並沒有對層高不符合的違約責任作任何約定,這讓劉先生一時束手無策。
經過反復思考,他想到如果按房子的體積來算房價,那麼層高縮水的『問題』可迎刃而解,畢竟層高縮水了,房子的體積肯定也相應縮水。經測算,房開商多收自己1棟那套房子11254.99元房款,9棟那套也多收了24248.70元,他覺得房開應據此將這些錢退給自己。這一賠償計算標准,沒有得到房地產開發商的認可,理由是購房合同約定,房款是根據面積計算的,並不是根據體積和層高來計算的,並且國家也沒有相關的依據體積和層高來計算層高縮水的賠償標准。
無奈,劉先生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房地產開發商依據他想出來的賠償標准,賠償自己房子層高縮水的損失;同時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房開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等訴訟請求。
未得相應賠償今年5月20日,經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房地產開發商分別逾77天和62天纔將房子交給劉先生,已經構成違約,判令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劉先生違約金共計1543.03元;雖然房屋實際高度與合同不符,房地產開發商已構成事實上的違約,但是由於認為劉先生主張根據房屋體積縮水對層高縮水進行賠償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了該訴訟請求。沒得到相應賠償讓劉先生非常郁悶。
『房屋層高縮水的投訴我們之前沒有遇到過。』11月10日,柳州市建委房屋開發科一名工作人員如是說。據其介紹,對於房屋層高縮水應該怎麼樣賠償,目前國家確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
購房者一旦買到層高縮水的房屋時,即使沒有法律規定的統一賠償標准,也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來索賠。同望律師事務所柳州分所律師莫國強認為,在該案中,在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也沒有約定層高縮水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劉先生不是從主觀出發,自己『炮制』一個賠償標准,而是客觀主張委托鑒定機構對同地段符合約定層高的房屋和層高縮水的房屋進行估價鑒定,賠償差額,或可能會被法院采納,雖然這樣可能比較麻煩。而對於這個法律空白,莫國強提醒廣大購房者,為了防止買到層高縮水的房子時無索賠依據和標准,購房者在與房開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最好對層高縮水的賠償方式和如何確定賠償金數額進行約定。
目前,劉先生已向廣西柳州市工商局公消科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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