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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動公有住房出售,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本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市續購住房全部產權管理辦法》,並從本月起實施。凡已按房改政策向職工(住戶)出售了部分產權住房的單位,將積極推動和鼓勵職工(住戶)續購該住房的全部產權。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經向原售房單位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後,補齊差額房款後,即可享有該處住房的全部產權。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買房的職工(住戶),必須還清貸款和所欠房款後,方可續購全部產權。
職工(住戶)續購住房全部產權後,職工(住戶)還要交納差額房款的1%,原售房單位提取差額房款的24.4%,建立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其餘資金按屆時公布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分配比例處理。鼓勵職工(住戶)續購住房的全部產權,對售房單位,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印發的《關於房改出售公房收費項目及標准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費用;對續購住房全部產權的職工(住戶),免收手續費,只收工本費。在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經辦理了部分產權續購全部產權住房手續的,不再按新辦法進行調整。
差額房款如何計算
1、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住戶),續購該住房的全部產權時,先按市(區)政府屆時公布的成本價格、調劑系數、折扣政策、計價公式計算購買該處住房全部產權的應交房款總額,再按已購住房產權份額計算的房款進行折扣後,即為應該補交的差額房款。
2、按已購產權份額折扣的房款小於當時購買部分產權的實際交款額的,可按當時實際交款額折扣。
3、應補款出現負數時,負數部分不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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