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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經濟適用房實行的是政策指導價格,同一地區內,經濟適用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經濟適用房的基准價格是如何制定出來的呢?從本月起實施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准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四部分構成。
開發成本有明細
每項費用有出處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本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享受政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准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四部分構成。
《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列出了明細:征地費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這部分涵蓋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建設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包括小區建設項目用地界線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包括道路、給水、燃氣、雨水、污水、再生水、供電、供熱、通訊、路燈和綠化等設施),以及按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另外還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費和貸款利息。
有些費用不應算
價格公布不能漲
為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有些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未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銷售價格的項目,不得上市銷售,國土房管部門不予核發《經濟適用房銷售許可證》,不得辦理交易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