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物價局網站獲悉,日前本市出臺了《天津市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並於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房銷售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四部分構成。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辦法中規定,經濟適用房是指本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享受政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遷家庭的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分散平房拆遷建設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最高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定價原則:保本微利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爲原則,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管理費率、利潤率及相關費率,與同一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價。
成本構成:共四部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四部分構成。
開發成本包括徵地費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建設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管理費和貸款利息等七項費用。其中,管理費按照不超過前五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利潤則按照不超過前五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
成本中的稅金則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計入銷售價格的稅目、稅率計算,公共部位維修基金,也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計算。
5種費用不得計入價格
辦法中還規定,五種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房價格,包括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開發企業應明碼標價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覈算建設成本並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報送市價格主管部門審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但是因建築安裝造價、稅收標準和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變化而引起成本變化,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規定中特別強調,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佈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價格及批准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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