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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數據庫
2011年6月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統一的注冊人員數據標准,完善現有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除外)、注冊監理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相關注冊人員數據庫,建立全國注冊人員中央數據庫,公布與各地的接口標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統一的數據標准,完善本地區二級注冊建築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數據庫,實現與全國注冊人員中央數據庫對接,實時上傳數據。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條件的省市開展將企業主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納入人員數據庫的試點工作。
從2010年起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試點工作,加強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之間的聯動管理,逐步建立包括農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訓、工作簡歷等基本數據系統和制發實名電子信息卡。通過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展農民工基本技能培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企業數據庫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統一的企業數據標准,以2007年啟用的資質證書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完善現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數據庫,盡快整合工程勘察企業、建築業企業數據庫,建立全國建設工程企業中央數據庫。
2010年前,完成各地資質證書管理系統使用情況檢查,並向全國通報。督促未將本地管理系統與全國建設工程企業數據庫對接的省市盡快對接,實現企業數據實時共享。
《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修訂頒布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啟動工程勘察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管理系統。2011年底前建立實時聯網共享的全國建設工程企業中央數據庫。
2011年6月前,實現全國建設工程企業數據庫與注冊人員數據庫的互聯互通,實時監控企業中的注冊人員是否能夠滿足企業資質條件。
強化企業資質證書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必須通過證書管理系統訂購,對證書使用量與證書訂購量有明顯偏差的地區,要求其說明情況後,再予以批准發放。
工程項目數據庫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充分依托各地已有工程項目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研究制定統一的工程項目數據標准、數據交換標准,明確信息采集、數據上報的管理模式,構建覆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各主要環節,包括工程規模、工程造價、參建企業以及與項目有關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等信息的全國工程項目中央數據庫。
2012年底前,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並根據統一的數據標准和數據交換標准實現與全國工程項目中央數據庫對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築市場監管的指標數據庫、信息發布與共享數據庫和數據分析及應用模型,實現基礎數據庫的整合、統計、分析、評價及發布,做到建築市場的立法與執法並重、市場准入管理與清出管理並重、資質資格審批管理與後續動態管理並重,為建築市場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技術支橕與保障。
五、加強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在建立健全全國建築市場誠信平臺以及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的基礎上,完善各類企業和注冊人員誠信行為標准,健全誠信信息采集、報送制度,實現各地誠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認,建立有效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企業和注冊人員誠信信息的采集、發布和報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定期統計、公布各地報送情況,對存在不按期報送、瞞報等問題的地區通報批評。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展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的基礎上,及時將企業和注冊人員在合同履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有形建築市場、新聞媒體公布信譽良好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引導市場各方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將發生不良行為較多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動態監管。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築市場誠信行為公示制度,對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拖欠勞務費或農民工工資、以討要工資為名擾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注冊人員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引導市場各方主體重視誠信記錄,選擇守法誠信的合作者,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加大對違法失信企業和注冊人員的信用懲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息分級發布標准,建立部、省兩級分級發布的信息平臺。
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動
加強與鐵道、交通、水利、工業與信息化等部門的配合,加快建立與工商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溝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聯動執法等制度,形成建築市場監管合力。盡快實現與工商部門信息共享,對企業虛報、抽逃注冊資本金等行為進行治理;將被吊銷或偽造資質、資格證書,以及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名單提供給工商部門。以此為基礎,逐步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動,及時准確的了解企業營業狀況和納稅、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以便更好的實施動態監管;對發生重大違法行為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企業和注冊人員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對其實施資質、資格條件核查、信用懲戒等動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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