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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對資質資格申報弄虛作假查處力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弄虛作假處理辦法》,明確資質核查及處理的主體、程序、具體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各資質審查部門應實行申報企業注冊人員、工程業績等公示制度。對於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或被舉報的企業和個人,要及時開展核查。經核查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對其申請事項不給予行政許可,在一年內不受理其資質昇級和增項申請,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和各級有形建築市場予以通報,並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對於存在偽造印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理。
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業績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在接到協助核查函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情況。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資質、資格審批情況的監督管理。我部將定期對省級資質、資格審批情況進行抽查並向全國通報抽查結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所屬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資格審批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嚴禁違規下放審批權限,對違規下放審批權限的,要責令限期收回,撤銷行政許可,並給予通報批評。
三、加強建築市場動態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盡快出臺《企業資質和注冊人員動態核查辦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對企業取得資質後是否繼續符合資質標准進行動態核查。一是核查企業的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二是核查企業的主要管理和技術、經濟注冊人員變動情況;三是核查包括企業資本金在內的有關財務指標變動等情況;四是重點核查企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是否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五是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核查企業時,要對注冊在該企業的人員一並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其注冊和在崗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不履行執業責任,超越執業范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動態核查的比例應不低於在本地區注冊企業總數的5%。對經核查認定已不符合相應資質標准的企業,應當撤回其資質;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注冊人員招標投標、合同訂立及履約、質量安全管理、勞務管理等市場行為實施動態監管,建立和完善動態監管制度,加大對依法誠信經營企業和注冊人員的表彰宣傳力度,可采取在有關管理事項中給予綠色通道服務等措施,發揮動態監管的激勵作用。
對問題比較突出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可以采用預警提示或約談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進一步措施予以處理。其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資格由省級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或執業資格條件進行核查,經核查已不符合相應資質、執業資格標准的,應當撤回其資質、資格許可。對外省市企業和注冊人員,應當通報其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其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反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資質或執業資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其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後,應當將處理建議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和完善外省市企業和注冊人員進入本地區的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等名義違法、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和注冊人員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集團公司出具證明其資質、資格、誠信行為、合同履約、質量安全等情況的文件。企業和注冊人員辦理備案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及時通報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或注冊人員在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除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外,設區市和縣(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均不得設置外省市企業和注冊人員進入本地區的備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礎數據庫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企業、注冊人員、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基礎數據庫。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現有信息化建設成果,健全數據采集、報送、發布制度,統一數據標准,實現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之間的動態關聯,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數據庫與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數據庫數據信息的同步共享。要為監管機構對建設工程企業、注冊人員市場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確、動態的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真實、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注冊人員、企業和工程項目的中央數據庫,制定統一的數據標准、數據交換標准,統一數據信息采集、報送標准,制定數據庫運行、維護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相關管理程序。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地區統一的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報送各類數據信息,實現與全國中央數據庫對接,及省際數據庫之間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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