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筆商品房預收款至少牽涉三個部委在監管。』
本報記者了解到,涉及商品房預收款的三方是:國土部、地方房管系統下屬擔保公司、銀行,當然開發商也參與其中。對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玨林表示,上述做法表明地方政府正在積極落實新『國十條』,但房地產調控任務仍很艱巨。
三方監管預收款,也是為了防范收款潛逃的事件,此前在濟南就發生過無法追回的『爛尾』樓預收款的事,從2005年開始,濟南開發千畝大盤彩石山莊,當時由第三方擔保公司監管商品房建設預收款,但到2010年2月,該擔保公司因監管不得力,預收款被挪用數億元。
記者了解到,房地產預售制度確立於1995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其後,預售資金和銀行貸款成為房地產開發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對此,相關人士認為,即便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必須『三證齊全』,但並未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對違規行為也缺乏懲戒措施。
『擔保公司、銀行也被綁架在一起。』19日,招商銀行(600036,股吧)房貸部一位負責人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預售房資金被監管後,房地產企業申報項目總投資(即重點監管資金)、用款計劃需要,需要征得多方同意,並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核發銷售證。當開發商項目申報後,購房人必須到指定的監管銀行付款,或者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事實上,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要進行監管的說法由來已久,而住建部等主管部委不止一次被提及。記者注意到,今年4月20日住建部出臺的53號文明確規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商品住房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住房項目工程建設。』
『一旦有關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政策被嚴格執行,可以預見,對房地產公司的現金流及新項目的影響是致命的,開發商只有降價以求快速銷售回款,保證足夠資金竣工。』中原地產華北區董事總經理李文傑(微博博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