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障對象虛報、瞞報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區縣房管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並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獲得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住房。
對拆改廉租住房結構或改變用途,轉讓、轉租、轉借廉租住房,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該住房收回。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由其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對采取欺騙手段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追回已購限價商品住房,或者向購買人按限價商品住房購買價格與其市場評估價格的差價征收差額收益。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