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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銀監會通知中有兩個核心規定:一是,今後將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二是,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
苦等數月,歷經監管層一系列摸底調研,多次三令五申,包括窗口指導勒令叫停後,銀信理財合作終於迎來了監管層的正式書面通知。數千億涉及信貸資產轉讓的存量銀信合作產品,等到的是16個月內被迫強制由表外轉入表內的命運。
8月10日,記者獲悉,銀監會向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以及其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正式下發了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有關通知(下稱《通知》)。
『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並未有大的改動。』一位信托公司負責人透露,文件有兩個核心規定:一是,今後將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二是,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
實際上,上述規定多在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預料之中。早在今年5月,某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就曾透露過上述觀點。
8月9日,有信托公司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早在上周就得知文件會近期下發,因此為數不少的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曾抓緊僅有的時間,突擊簽下了一批銀信合作業務。
兩大殺手?全面收口
中誠信托一位人士透露,《通知》的核心精神就是打擊2009年下半年開始盛行的商業銀行大量通過銀信理財合作產品,實現信貸騰挪、變相擴張規模的策略;在銀信理財合作產品當中,主要打擊『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包括信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票據資產等產品。
其一,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進行界定,以實現全面『收口』。
『之前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的規定,私人銀行渠道未在監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銀信理財合作相關客戶、業務都要囊括進來。』上述中誠信托人士表示。
針對時下盛行的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通知》祭出了兩個殺手?,一是30%底線規定: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餘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餘額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二是,要求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
『30%的底線,意味著近期內銀信理財合作產品是做不了。』中融信托一位人士分析。實際上,目前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佔整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比例已相當之高。
據普益財富研究員趙楊介紹,融資類業務當中最典型的便是信貸投資類銀信理財產品。2010年之前,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佔到整體銀信合作產品發行數量的70%-80%。進入2010年後,受一系列收緊銀信合作政策的影響,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盡管發行有所下降,但佔比仍然達到50%以上。
截至2010年6月底,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規模已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多以信托貸款和信貸資產投資類業務為主。
2010年7月2日,銀監會口頭通知信托公司暫停銀信合作業務。銀信合作產品已大為下滑。
據普益財富統計,7月份,銀信合作產品發行共408款,發行量較上月下降20%,其中,信貸類理財產品,包括信托貸款和信貸資產類共72款,而6月這一數據為180款;另外,組合類產品共297款,票據資產18款,股權4款。
對於開放式產品的全面限制,在一些信托公司人士看來,則更具殺傷力。
上述中誠信托人士分析,所謂開放式信托產品,類似開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開放,分購贖回的產品,目前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理財產品滾動發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為期3年的產品,銀行可分割為三個月一期,『一期一期賣,滾動倒騰』。
而此次通知也規定,信托產品期限均不得低於1年。
投資類產品或成新方向
35%的底線規定,在一些信托公司眼裡,或大有文章可做。
上述中誠信托人士分析,理論上,可以做大分母,即做大整個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規模,從而可以為『分子』——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贏得空間。
不過,大多數接受采訪的信托人士均表示,現有條件下,做大分母的可能性並不大,而隨著同樣嚴厲的《信托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正式出爐,做大分母或許只能停留在夢想階段。
征求意見稿顯示,監管部門將采取『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資產規模與其淨資本掛鉤』的新監管措施,即要求信托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同時,其淨資本不得低於淨資產的40%
『一旦信托資產規模和淨資本掛鉤,超過一定比例,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就有上限,』上述信托人士分析,『這樣的話,杠杆被大大降低,信托公司做大分母比較難。』
『大家都想這麼做,但想達到此前的規模可能性並不大,信貸類、融資類產品會大幅下降。』一位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分析,『絕大多數銀行理財產品都是固定收益類產品,債券收益率不是很高,而信托公司不見得都有能力投資股票。』
不過,政策一面在收緊一面也在放松。在上述中誠信托人士看來,與限制融資類產品相比,監管層鼓勵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多進行投資類理財產品。
所謂投資類產品,指的是不同於融資類產品的信貸債權屬性,投資類產品多為股權類屬性,包括股票投資、買賣債券甚至PE等。
此次《通知》再次強調,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與銀監會2009年7月頒布的《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無二。
『監管層真正目的在於限制銀行信貸規模轉移,並非一刀切全部扼殺產品創新。』上述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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