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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洛陽市澗西法院就一起房產糾紛案作出判決。
2006年,張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對造成婚姻破裂、存在過錯的丈夫李某在財產分配時應予少分或不分,婚生女兒由張女士撫養,丈夫李某承擔撫養費。
2007年10月,法院認定丈夫李某存在不忠誠於婚姻行為,按照照顧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准許雙方離婚;婚生女由張女士撫養,李某每月承擔撫養費;夫妻共有的兩套房產,104平方米的大房由張女士所有,45平方米的小房歸李某所有。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李某對一審分割財產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張女士發現李某已經把一審判決給她的大房子賣給他人。
張女士納悶兒,雖然房產證上寫的是丈夫名字,但房產證、土地證都在自己手中,李某是如何把房子賣出的呢?
張女士通過房屋管理部門得知,李某通過房產證掛失後,重新辦了房產證並將房產出售。
張女士找到買房人王某得知,李某與王某通過房屋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交易期間,王某並不知道張女士和丈夫離婚之事。
2008年6月,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
張女士離婚案終審後,買房人王某卻仍然住著法院判給她的房子,而前夫拿著賣房子的錢不知去向。
張女士將前夫和買房人王某作為共同被告訴到法院。
訴訟中,李某不知去向,法院通過公告後,在李某缺席情況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與買房人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房產雖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登記於李某名下。買房人王某不知張女士與李某離婚,通過合法程序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取得相關所有權證書。王某是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取得該房產,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張女士無證據證明買房人王某與李某惡意串通,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對其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如果張女士一旦找到前夫,可以通過法院執行李某的賣房款,返還張女士。
說法: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佔有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可依法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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