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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近日出臺規定,實行國有建設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對不按時上報、拒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權人,將被限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行為,濟南市規定,在市區范圍內,自2010年4月1日起(含4月1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人,須在此合同宗地開工、竣工時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
自2010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權人要在出讓合同約定到期前15日內,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開工、竣工原因。截至2010年4月1日,凡已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滿一年未開工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向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書面申報延遲原因。
濟南市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土地使用權人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由於政府部門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不能按約定時間工、竣工,確需修改原約定時間的,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進行約定監管。
對不按時上報、拒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土地使用權人,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將向社會公示,並限制其至少一年內不得參加土地購置活動,相應的宗地按未開工、未竣工統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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