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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晉安區王莊舊房改造拆遷又起波瀾。一些被拆遷戶向本報記者反映:政府承諾的『在第一協商獎勵期限內搬遷並簽訂協議的成套房住宅,拆一還一,不互補差價』等優惠政策在實施中走了樣;政府出讓的土地面積遠超出國土部規定的上線,以『毛地』代替『淨地』、以『整片』取代『分宗』進行出讓;在拆遷過程中,政府部門還進行工作分工,分片負責。
『政府口口聲聲承諾將「規范拆遷行為,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允許范圍內讓利於民,惠及於民……依法拆遷,依程序拆遷,文明拆遷,陽光拆遷」……可是,比照現實,政府的行為是否做到文明、規范、陽光呢?說是為民辦實事,可最終受益的又是誰呢?』
『拆一還一』走了樣實行產權調換就地就近安置,成套房住宅合法產權等面積部分應交多少差價?這是選擇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的被拆遷戶最關心的問題。對此,晉安區王莊危舊房改造拆遷工作指揮部制作的《王莊危舊房改造宣傳》第十三條明確:『以磚混一等結構基本完好為例,在第一協商獎勵期限內搬遷並簽訂協議的成套房住宅,拆一還一,不互補差價。另外,其搬家費、過渡費、安家費和原房屋裝修等其他項目補償費均可按實領回。』
『事實並非如此』,四區7座被拆遷戶盧明(化名)告訴記者,他的房子達到『磚混一等結構基本完好』的要求。根據舊改辦的規定,第一協商獎勵的期限為2010年3月26日至5月15日。5月8日,他與拆遷人——福州市晉安區建設投資發展中心簽訂了協議,並在最後期限前完成搬遷。『根據政策,被拆遷部分我完全可以享受「拆一還一」的優惠。』盧明說。
然而,在盧明提供的材料上,記者看到,其等面積對換部分的單價為6172元/㎡,而舊住宅區位補償費僅為4386元/㎡,每平方米相差1786元。這也就意味著,盧明想換回一套等面積的房子,貼進『搬家費、過渡費、安家費和原房屋裝修等其他項目補償費』不說,還得再掏一筆不菲的費用。『拆一還一,不互補差價』的優惠承諾儼然成為『水中花,鏡中月』。
類似的現象並非只發生在盧明一個人身上。三區32座的幾戶被拆遷戶告訴記者,他們也是在5月15日前就與拆遷方簽訂了協議並搬遷,但在等面積對換部分,他們依然沒有享受到『拆一還一』的優惠。相反,在上靠面積范圍內,仍要以6172元/㎡的價格進行購買,超出上靠面積的部分售價更是高達9600多元/㎡。據記者了解,滿足『拆一還一,不互補差價』條件但未享受到優惠政策的被拆遷戶不在少數。
被拆遷戶還告訴記者,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拆遷區域用於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在現實中,他們的購買意願卻受到諸多限制,一部分想購買更大面積房子的被拆遷戶並未得到允許。
拆遷協議書難見真容更讓盧明不解的是,在與拆遷方、拆遷實施單位簽訂協議後,他拿到的不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簡稱《協議書》),而是一份蓋有拆遷實施單位——福州捷誠拆遷工程處公章的《收據》。內容除注明收到被拆遷戶的產權證、土地證等信息外,補償安置則只字未提。
回憶起5月25日晚簽訂協議的情景,二區2座被拆遷戶黃女士至今仍心有餘悸。『當晚10點左右,在簽拆遷協議的樓房突然停電了,四名拆遷方的工作人員拿著手電和我簽了協議。協議簽完後,他們卻不給我一份。第二天早晨我細細看了拆遷方給我的補償明細單,我發覺前天晚上簽的協議上當了,補償是一筆糊涂賬。因此,我就跑到拆遷辦去要求拿回協議,對方不肯,結果我一急就和他們爭搶,結果什麼都沒搶到,只撕回了兩張碎紙片。』
二區5座被拆遷戶周女士的兒子講述,4月27日,其母與拆遷方、拆遷實施單位簽訂了協議,但並未拿到《協議書》。得知情況後,他曾多次前往索要,但對方只同意讓他『看一看』。看完後,他堅持要帶走,結果與工作人員發生了撕扯,《協議書》也被撕成了碎片。
『我雖然拿到了《協議書》,但協議內容都是空白的』,二區被拆遷戶林華(化名)說。記者看到,《協議書》並未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要求,載明『規劃批准拆遷區域內擬建設安置用房的情況、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讓林華疑惑的是,《協議書》除了他按了手印外,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均未蓋章。『這樣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簽訂協議後,他們為什麼不提供《協議書》?這些《協議書》究竟去了哪裡?』林華等被拆遷戶不解地問。
土地出讓多違規被拆遷戶告訴記者,在土地出讓方面,政府部門的做法與現行規定存在著諸多抵觸。
一是出讓面積超出國土部的最高上限。2009年11月12日,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其中針對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首次給出明確的上限,要求大城市不能超過20公頃(約300畝)。而此次福州出讓的王莊危舊房改造地塊,面積竟達491.04畝,有關學者告訴記者,福州只是二線城市,在規模上也只能算是中大型城市,究竟超出最高上限多少畝就要讓國土部來評判。
二是出讓方式未實行『淨地』分宗出讓。2007年10月,為防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縮短土地開發周期,促進供應土地及時開發,盡快形成商品住宅供應,國土資源部曾發文,明確規定一系列具體措施。針對土地出讓方式,文件要求『對於擬出讓的土地,要在理順土地產權和經濟關系的前提下,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備的熟地,按「淨地」分宗出讓。』而該地塊出讓卻是按『毛地』整塊出讓。
被拆遷戶們還指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這也就意味著,政府只能作為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而在此次拆遷中,晉安區的許多部門卻參與到了拆遷工作中,如區婦聯就參與了四區10座、13座樓房的拆遷,區團委參與了二區11座、18座樓房的拆遷,等等。無獨有偶,類似前不久在河南開封發生的『拆錯了』的事件,在此次拆遷再次上演,三區33座的江女士就經歷了這樣的遭遇。更讓記者感到不解的是,5月11日晚上,當記者問晉安區委宣傳部的某個領導,政府部門能否參與拆遷工作?此次晉安區委區政府參與拆遷工作是否合法?該領導回答記者,全國各地大部分城市拆遷工作不都是由政府負責的嗎?他還說,我們宣傳部也是此次拆遷的負責單位之一。
6月2日上午10時左右,在王莊舊房改造拆遷現場,三區16座的陳女士急衝衝地趕來告訴記者,她家已經被停水停電了。緊接著,四區13座的一被拆遷戶也反映說他家的電線被剪斷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不是規定,「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嗎?5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不是還下發緊急通知,強調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嗎?怎麼我們還會被停水、停電呢?』陳女士不解地問。
60億資金去向哪裡?『政府怎麼成了開發商的「收銀員」?』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說,到現在,我們始終沒有看到要調換的房屋的規劃圖紙,到底以後要住的房子是什麼面目一概不知。在對安置房的地點、容積率、公攤等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拆遷方竟一次性扣除了他們的原房屋補償費用(過渡費可選擇領取或抵扣),這種做法讓他們深感不解。『我們交了錢,卻連自己買的房子在哪、什麼戶型都不知曉,不是很滑稽嗎?萬一開發商在公攤等方面做了手腳,最後受損失的不還是我們?』另外,過渡費的使用雖能自由選擇,但拆遷方同意抵扣的做法,也違背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起逐月發放』的規定。
更讓大家關注的是,王莊危舊房改造地塊已以60億元的總價,被江西省正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競得。那麼,60億資金政府是如何安排的呢?記者了解到,在今年2月5日晚福州市政府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相關負責人稱,此次出讓地塊的起始價根據拆遷成本加政府規費的方法來確定。即地價款裡包含了安置房建設費用,地塊內道路、學校、公交場站等公建以及文化、體育、醫療等社會事業項目拆遷建設費用。其中安置房建設費用27.7億元。
『扣除此項費用後,還有30多億的資金,公建以及社會事業項目拆遷建設所需費用要這麼多嗎?』被拆遷戶質疑說,『號稱為民辦實事,可真正的受益者又是誰呢?』
政府部門三緘其口5月27日下午,記者來到晉安區委宣傳部新聞中心,一王姓主任接待了記者。王主任首先對本報5月14日《福州拆遷:房屋補償價誰說了算》的報道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說『該篇報道給被拆遷戶幫了倒忙』、『報道與黨委、政府是對立的』。那麼,記者就納悶,他說的黨委政府到底是哪一級?難道晉安區委區政府就能代表各級黨委政府嗎?當記者提出要采訪舊改辦負責人時,王主任撥通了對方的電話,短暫的溝通後,王主任問,『由其代為轉述該負責人的觀點是否可以』,記者表示,未與當事人直接接觸,怎麼了解情況?
5月28日上午,記者又走訪了福州市國土局等部門,得到的答復是『要先找福州市委宣傳部新聞協調處』。在協調處,工作人員表示,要先提供采訪函,待領導同意後方能協調采訪事宜。當日下午,記者向該處傳真了一份采訪提綱。而後幾天裡,記者多次撥通了協調處的電話,工作人員稱已收到傳真,要等相關領導批示後纔能安排采訪。6月3日下午,記者又一次撥通了該協調辦的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你們的采訪函我們部領導已經有批示,批示內容是,『請中華工商時報給予支持,暫不做報道』。記者要求他們給回傳一份回復函,該工作人員表示,我們不能給回復函。到記者發稿前,采訪相關政府部門事宜依然沒有任何進展。
『國務院領導多次要求,對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級政府必須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嚴格依法辦事,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此次王莊舊房改造項目涉及面積大、人口多,政府應多聽民意,幫助解決被拆遷戶反映的合理要求。』福建師大一不願透露姓名的教授說。他同時建議,必須明確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將政府介入和強制拆遷限制在公益拆遷范圍之內,政府應從商業拆遷活動中退出,並廢除商業拆遷領域的許可證制度。唯有如此,拆遷矛盾纔不致於進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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