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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優先向業主供應,這其實是一個常識問題,但卻沒有法律約束。長期以來開發商都是按市場經濟模式去運作,把車位看成房子一樣銷售。樓盤出售後,趕緊就開賣車位,回收資金。有實力的投資者,買完房子也就同時把車位買下來,一買十個八個,可租可轉手,到現在都是獲利豐厚了。
如此開發商的自發市場行為,貌似不違法,放縱多年而不被約束。如今汽車時代,房屋業主往往也是車主,房屋和車位有著越來越強烈的連帶關系。如果車位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而是對外售出,等於扼殺了業主停車的可能,侵害了安居的基本條件。至於囤積居奇,讓業主無位可停,通過高價炒賣或出租,賺取業主利益,甚至將資源對外銷售,這些都是對業主共同權利的極大損害。
車位不足之下,唯有堅持推行『業主纔能購車位,一房只能購一個車位』的原則,纔可能終結這種對業主權益的掠奪。尤其是車位和住宅比例偏低的,更應該推行出租,限制買賣,業主先停先得,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停車場資源。否則放任炒賣,只會更加激發供需矛盾,破壞更多無車位車主的基本權利。
本次條例將公平的原則加以明確,這對房屋業主和車主的利益是一個法律的保護。不過令人擔懮的是,究竟有沒有自動反應的機制能對違規者進行糾正和處罰。開發商和物業管理者佔有信息的絕對壟斷權,政府也無法監督到每一個樓盤有無變相的違規。有財力的業主佔有更多車位會否被揭發,都是普通民眾想迫切獲得答案的。但願條例不僅僅是政府執政的紙面依據,更是有關部門的基本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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